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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圆满完成《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立法工作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09 10:08

近日,《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统一规范天津市道路运输行业的“龙头型”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市道路运输管理地方立法空白。

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道路客运、货运、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多个领域。近年来,我市道路运输行业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势头。《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对于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有效衔接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对我市客运、货运、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领域作出具体规范。

一是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规范道路运输服务。明确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对许可备案、规范经营、信息报送等作出具体规定。规范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要求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同时对旅客乘车行为作出规范。规范货运经营各项要求,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明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相关制度,强化货运源头单位责任,并对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相关业务经营者义务进行明确和细化。

二是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明确相关责任。明确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细化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对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等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规定安全驾驶、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要求。

三是推动京津冀区域协作,助力交通一体化。以专章形式对加强京津冀道路运输区域协作作出专门规定,明确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建立道路运输协调机制、道路运输政策协同、区域联合执法以及道路运输科研合作等方面的区域协同相关要求,着力为区域交通一体化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四是加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明确建立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确加强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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