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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mg老虎机平台:
来源:市金融局 发布时间:2021-02-22 18:05

为加强天津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我市出台了《天津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2011年、2012年,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要求各省市组织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其中要求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此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多次出台相关文件,对交易场所清整和监管工作提出很多新的要求,其中重申各地要建立健全交易场所长效监管机制,制定完善监管规则。

自38号文、37号文出台后,我市在推进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过程中,一直在不断探索交易场所的长效监管机制。2013年10月,我市出台了《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92号,已过期失效)。2017年,我市确立了权益类和商品类交易场所分类监管的原则,彻底理顺了监管体制,其中要求市金融局负责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统筹监管。2019年7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再次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统筹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管。为此,市金融局根据上述系列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借鉴外省市的有益经验,起草了《办法》。

二、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遵循国家政策要求。《办法》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强监管、防风险”的基本方针,严格遵照38号文、37号文及清整联办系列文件要求。例如,在交易场所准入方面,明确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原则,将37号文的原则要求落到了实处。在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方面,重申了37号文关于交易场所的禁止性规定,表明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清整文件核心要义、切实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坚定态度。在监管体制方面,制定了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明确了对交易场所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细化了监管部门和协同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了交易场所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制度、备案制度和风险报告制度。通过这些规定,落实了38号文、37号文对各地区“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的要求。

(二)搭建三层监管的制度框架。国务院清整文件始终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对交易场所的管理职责。按照上述要求,《办法》在制定监管框架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和领域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同时,按照《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履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要求,明确了交易场所注册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权益类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另外,按照《条例》规定明确了市金融局负责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统筹监管。如此,形成了包括统筹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属地在内的层次分明、职责明晰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三)重点体现一般性监管规定。权益类交易包括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农村产权、文化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多种细分类型,涉及众多行业领域,每个行业领域都可能有其特定的政策要求,交易场所的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差异很大,因此《办法》重在从交易场所的设立准入、经营行为、监管构架、风险防控等方面做一般性的规定。对于某一类型交易场所可能涉及具体的特定政策要求,《办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行业权益类交易场所的具体监管规则”。

三、结构和内容

《办法》共32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附则等六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职责。特别是,开宗明义确定了市金融局、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了权益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原则和设立条件;明确了设立审批程序、终止程序,详细列明了设立申请材料;规定了批准变更事项、报备变更事项范围。

第三章“经营行为”重申了37号文的禁止性规定,划定了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红线”;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明确要求权益类交易场所必须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应急处置和风险防控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自律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细分类型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确保责任落实;规定了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具体方式,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对交易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风险防范和处置”指明了权益类交易市场风险防范处置的责任主体,并对风险防范处置各方面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效力优先性和生效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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